陳某某,是一名50多歲的美國籍男子,原是上海一家紙業有限公司的董事長。在有限公司的中國方管理人多次反對的情況下,仍然將在美國生產的固體廢棄物238噸,以廢紙或混合紙的名義進口到中國。該紙張,經過鑒定是我國海關禁止的固體廢物。
對于本案中的陳某的行為如何定性?需要研究一下走私廢物罪的相關規定。走私廢物罪,是指違反海關規定,逃避海關監管,非法將境外的廢物運進境內。需要聲明的是,將境內的廢物走私出去不構成本罪,這和走私貴重金屬罪正好相反。
走私廢物罪的客體要件是,國家對外貿易中對固體廢物的監管,以及禁止使廢物進入國內的管理規定和管理秩序。
走私廢物罪的客觀要件是,實施了違反海關規定,逃避海關監管,將固體廢物非法運送到境內來的行為。
走私廢物的主體要件是一般責任主體,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即可,單位亦可構成本罪。
走私廢物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,過失不構成本罪。明知所實施的行為將構成走私廢物,仍然希望、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,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、液態廢物和氣體廢物運輸進境,情節嚴重的,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……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……
另外是,單位觸犯本罪的,對單位進行罰金,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處罰。
對于此罪,在200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補充解釋,即《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:
逃避海關監管,走私國家禁止的廢物…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“情節嚴重”,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……
(一)走私國家禁止危險性的固體、氣體、液體廢物分別或合計達到1噸以上5噸以下。
(二)走私國家禁止的非危險的固體、氣體、液體廢物分別獲合計達到5噸以上25噸以下……
(三)未經許可,進口限制型的廢物20噸以上100噸以下的。
(四)走私國家禁止的廢物造成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的。
在本案案發時,走私廢物罪尚未出臺,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,對陳某某不能適用走私固體廢物罪。最終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、物品追究了陳某某的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