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
(圖片自網絡,侵刪)
誰都沒有料到,小小口罩,會在2020年到來之際,打敗全網網紅爆款,力壓帶貨一哥李佳琪推薦的最暢銷王牌口紅,一躍成為全國人民,無論男女老幼人人需要的“剛需”,出門標配。“春江水暖鴨先知”,久經商場考驗的江某敏銳地捕捉到此機會,迅速搭起購銷供應鏈,跑步進入“口罩江湖”。
基本案情回顧:
1月24日,江某以9.6元和1.2元的價格從賴某(另案查處)處購買了2500個N95口罩和2500個某牌高過濾菌衛生口罩,再以每個18元和2.2元的價格對外銷售。市民購買后發現N95口罩包裝內外無任何質量合格證明,且無生產廠家,廠址等基本信息。甚至部分口罩表面有污跡,因而向警方舉報江某。警方介入調查,查獲兩種口罩銷售額總計85000元。檢察院以江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,起訴到了法院。
案件審理結果
法院經過審理認為,江某銷售口罩的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,并處罰金5萬元。
同樣是朋友圈賣口罩,為何有的賣家發財了,江某卻讓自己身陷囹圄?江某的行為為何觸犯了刑法?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?
作為產品的銷售者,江某對消費者負有一種責任和義務。這個責任和義務是,保證所銷售的口罩的質量,符合國家規定的口罩質量標準要求。銷售者違反這個法定的義務,或將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。
一個合格的產品,擁有合格的外包裝,是產品質量合格的基本要求之一。它要求提供質量合格證明,且在包裝上明示生產廠家,廠址等基本信息。江某銷售的兩種口罩,經過鑒定,均不符合質量檢測標準,系偽劣產品。
刑法第140 條規定了銷售偽劣產品罪,旨在打擊違反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偽劣產品,擾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秩序,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。
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可具體分為四種。其中第四種: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。即,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(包括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、地方標準在內)的產品假冒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的行為。
本案中江某的銷售兩種偽劣口罩的金額達到85000元,再結合其主觀上的非法牟利的故意,故法院最終認定江某構成了銷售偽劣產品罪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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