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偵立案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如下:
1、經過審查,認為有犯罪事實。
2、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。犯罪分子涉嫌的犯罪數額、結果或其他情節,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。
3、屬于該轄區公安機關管轄的。
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,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,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,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,不予立案。
法律依據
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》第一百七十五條
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,經審查,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,且屬于自己管轄的,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,予以立案;認為沒有犯罪事實,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,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,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,不予立案。
對有控告人的案件,決定不予立案的,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,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。